您现在正在浏览:太阳集团8722c > 通知公告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企业关于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方式的通知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企业关于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7-27 18:10:44  来源: 太阳集团8722c原创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企业关于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方式的通知

一、串通投标行为如何认定及行为后果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串通投标认定的情形如下:

1.投标人相互串通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投标人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对其做否决投标处理,并经进一步核实,如投标文件存在围串标情形的,根据招标人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投标人实施不接受投标处罚。

① 与其他投标人下载采购文件的IP地址、采购文件的CPU序列号及硬盘序列号三者同时一致;

② 与其他投标人上传响应文件的IP地址、响应文件的CPU序列号及硬盘序列号三者同时一致;

③ 与其他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网卡MAC地址一致。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情形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依据《云南省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形如下: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者雷同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者乱抬的,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说明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

9)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可能承担行为后果

依据投标人串通具体行为,可能承担以下行为后果。

1)民事责任

1.承担否决投标、中标无效的后果。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81条规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若中标后才发现的,该投标人的中标无效。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承担失信扣分的后果。根据《中国太阳集团8722c有限责任企业供货商失信扣分管理细则》(2021年6月16日公布)相关规定,供货商若出现串通投标行为的,扣12分。对记分周期内累计有效扣分达到12分的供货商实施不接受投标的处理措施,标注★★★的扣分条款,处理期限为12-36个月。承包商、服务商串通投标行为参照《中国太阳集团8722c有限责任企业供货商失信扣分管理细则》规定实行。

3.承担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后果。根据《云南电网有限责任企业供应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日公布)相关规定,在供应链业务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纳入云南电网企业黑名单管理,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作为供应商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云南范围内一定期限不接受参与采购活动处理。

2)行政责任

对于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的处罚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3条、23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7条规定,串通投标罪:①定罪标准。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②立案标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三)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③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如何认定及投标人弄虚作假可能承担行为后果

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投标人为了骗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资格文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一)弄虚作假认定的情形

1)以他人名义投标,即,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例如:伪造未曾获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或者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许可、专业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国家强制认证证书,等等,或者篡改许可证件的许可范围、等级、有效期等。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例如:假造财务报表、篡改财务报表的关键信息、伪造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业绩证明资料等。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例如:投标人为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故意虚构相关人员的简历,提供虚假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资料等。

5)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例如:投标人故意隐瞒投标人受到的行政处罚、违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

6)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若投标人为了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条件、谋取中标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伪造印鉴投标、提供虚假的剩余生产能力、试验报告、提供虚假的人力资源配置信息、提供虚假的常识产权信息,提供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等等。

(二)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可能承担行为后果

依据投标人弄虚作假具体行为,可能承担以下行为后果。

1)民事方面

1.承担否决投标、中标无效的后果。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81条规定,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若中标后才发现的,该投标人的中标无效。弄虚作假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投标人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承担扣分的后果。根据《中国太阳集团8722c有限责任企业供货商失信扣分管理细则》(2021年6月16日公布)相关规定,供货商若出现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扣12分。对记分周期内累计有效扣分达到12分的供货商实施不接受投标的处理措施,标注★★★的扣分条款,处理期限为12-36个月;标注★★的扣分条款,处理期限为12个月。承包商、服务商串通投标行为参照《中国太阳集团8722c有限责任企业供货商失信扣分管理细则》规定实行。

3.承担不良行为供应商的后果。根据《云南电网有限责任企业供应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日公布)相关规定,在供应链业务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纳入云南电网企业黑名单管理,记录在其信用档案中,作为供应商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情节严重的,云南范围内一定期限不接受参与采购活动处理。

2)行政方面

1.承担招投标行政处罚的后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4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69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上述规定的处罚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承担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后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投标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

3)刑事方面

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1.非招标采购项目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后果参考以上内容实行。

2.2022110日发布的《云南电网有限责任企业关于采购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方式的通知》同步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XML 地图 | Sitemap 地图